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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二一環境變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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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建Q&A
問:
阿豪今年三十歲,自大學畢業服完兵役後,進入一家知名公司上班,經過幾年奮鬥,已經略有積蓄,並和知心女友小惠論及婚嫁。為能早日娶回美嬌娘,去年八月,阿豪向建設公司購買一棟鬧中取靜的三樓透天別墅。雙方議定房價,阿豪也已交付大部分的期款,只剩尾款將俟交屋完成後才付清。不料,正當辦理過戶手續時,卻發生九二一大地震,阿豪所購新屋嚴重倒塌,全部無法居住使用。阿豪因震災而餘悸猶存,在驚魂甫定後,又對房事問題應該如何解決?內心感到非常徬徨無助。請問他該怎麼辦?
買一棟房子明天就要交屋了!
答:
阿豪與建設公司既然已經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,建設公司就必須交付房屋及所有權給阿豪。本案之買賣標的物(三樓透天別墅)因地震而毀損,依 照民法第三七三條之規定,「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,自交付時起,均由買受人負擔」。由此可知,因建設公司尚未交付房屋給阿豪,故房屋的危險負擔仍在建設公司,阿豪還是可以依法向建設公司取回先前所交付的所有價款。聽完律師上述分析,阿豪與小惠心中憂慮終於解除,兩人高高興興地重新去找房子並籌辦婚事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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